成语 | 格殺勿論 |
释义 | 格殺勿論㊣ 注音: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拼音:gé shā wù lùn 【釋義】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。#語本《周禮・秋官・朝士》漢・鄭眾・注。 【典源】▶ #《周禮・秋官・朝士》漢・鄭眾・注①謂盜賊群輩若軍②,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,殺之無罪。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、上人車船、牽引人欲犯法者,其時格殺③之,無罪。注 ① 典故或見於《史記・卷五一・荊燕世家》。② 若軍:聚眾成軍。③ 格殺:擊殺。「格」與「挌」通,擊。參 ▶ 《史記・卷五一・荊燕世家》至孫定國,與父康王姬姦,生子男一人。奪弟妻為姬。與子女三人姦。定國有所欲誅殺臣肥如令郢人,郢人等告定國,定國使謁者以他法劾捕格殺郢人以滅口。至元朔元年,郢人昆弟復上書具言定國陰事,以此發覺。詔下公卿,皆議曰:「定國禽獸行,亂人倫,逆天,當誅。」上許之。定國自殺,國除為郡。 【典故】《周禮》一書相傳為周公所撰,記載了周代的官制。在該書《秋官・朝士》中提到「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,殺之無罪」,漢代鄭眾解釋這句話的意思說:「如果有盜賊聚眾成軍,來攻打搶劫別人的村舍,殺害別人的家人,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殺,殺人者無罪。這就好像現行法律,無故侵入他人屋裡、強行登上他人之車、強迫他人犯法,如果因此被人格殺,殺人者無罪。」這就是「格殺無論」的典源,這句成語就是用來指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罪論。 【書證】① 清・夏燮《中西紀事・卷一三》:「又聲言:夷人入其界者,登時格殺勿論。」② 清・林則徐〈恭報抵粵日期折〉:「分派兵哨各船,在伶仃洋一帶,按月輪流堵截,無論內地何項船隻駛近夷船,概行追擊,倘敢逞兇拒捕,格殺勿論。」③ 《清史稿・卷二五・宣統本紀》:「儻有匪徒從中煽惑,意在作亂者,照懲治亂黨例,格殺勿論。」 【用法】義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。類 用在「殺之無罪」的表述上。例 ① 當局已下令,對暴動份子格殺勿論。② 統帥已下達陣前逃亡者、格殺勿論的命令。③ 對不肯解除武裝的戰俘,我軍將領已決定格殺勿論。④ 演習視同戰爭,凡怠慢而嚴重貽誤軍情者,一律格殺勿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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