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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语 以身試法
释义
以身試法
注音ㄧˇ ㄕㄣ ㄕˋ ㄈㄚˇ拼音yǐ shēn shì fǎ反義:奉公守法關聯:以身試禍、以身試險
【釋義】試,試探、考驗。原指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事情,以考驗為政者執行律令的能力與決心,後專指某人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語出《漢書・卷七六・趙尹韓張兩王傳・王尊》。△「知法犯法」
【典源】▶ 《漢書・卷七六・趙尹韓張兩王傳・王尊》王尊字子贛,涿郡高陽人也。少孤,歸諸父,使牧羊澤中。尊竊學問,能史書。……後上行幸雍,過虢,尊供張如法而辦。以高弟擢為安定太守。到官,出教告屬縣曰:「令長丞尉奉法守城,為民父母,抑彊扶弱,宣恩廣澤,甚勞苦矣。太守以今日至府,願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。故行貪鄙,能變更者與為治。明慎所職,毋以身試法。  ① 太守:職官名。漢時為一郡之長,統掌政、軍、刑等事務。② 正身:修身。③ 故行:舊有的行為。此指過去曾有貪鄙不法的行為。④ 更:改換。此指改過遷善。⑤ 明慎:審慎明察。⑥ 職:所職司掌管的事物。⑦ 毋:不要、莫。表禁止或勸誡之意。
【典故】據《漢書・卷七六・趙尹韓張兩王傳・王尊》載,漢代王尊,是位廉潔奉公、處事嚴明、不畏豪強的官吏。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,就跟著伯、叔父,以幫人牧羊維生。他十分好學,牧羊之餘,熟讀史書,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。元帝時,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,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,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,當人民的表率,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,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,不要無視法律尊嚴,而親身去試探。後來「以身試法」演變為成語,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【書證】① 《漢書・卷七六・趙尹韓張兩王傳・王尊》:「太守以今日至府,願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。故行貪鄙,能變更者與為治。明慎所職,毋以身試法。」(源)② 《後漢書・卷二六・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・馮勤》:「賜霸璽書曰:『崇山、幽都何可偶,黃鉞一下無處所。欲以身試法邪?將殺身以成仁邪?』使勤奉策至司徒府。」③ 《明史・卷二五一・方岳貢列傳》:「欲天下治平,在擇守令;察守令賢否,在監司;察監司賢否,在巡方;察巡方賢否,在總憲。總憲得人,御史安敢以身試法?」④ 《文明小史・第六〇回》:「巡捕走了進去,捧了兩個楠木匣回道:『這是長安縣蘇令孝敬上來的。』平中丞道:『哼哼,他倒敢以身試法麼?』」⑤ 清・林則徐《林文忠公政書・使粵奏稿・卷四・擬諭英吉利國王檄》:「該國夷商,欲圖長久貿易,必當懍遵憲典,將鴉片永斷來源,切勿以身試法。」
【用法】  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  用在「違法不軌」的表述上。  ① 他身為稅務人員,卻又以身試法,屢屢逃漏稅賦。② 你明知挪用公款是違法的,為什麼卻偏要以身試法!③ 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,以身試法的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。④ 法律是公正的,這批以身試法的公務人員,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。⑤ 他藉職務之便貪汙受賄,以身試法,結果東窗事發,備嚐牢獄之苦。⑥ 對那些故意以身試法的警務人員,一定要加重懲處,才能整頓風紀。⑦ 為求政治清明,凡敢於以身試法的人都應嚴懲,即使是高官都不能寬貸。⑧ 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,但卻仍心存僥倖,以身試法,終於鑄成大錯。⑨ 對於那些明知故犯,以身試法的執法人員,應該從重量刑,以維護法律尊嚴。⑩ 雖然闖紅燈不是什麼大錯,卻是法令所禁止的,你既要以身試法就得甘心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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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4/6/28 18:02:22